2.2 美国:发展优先
美国法院一直以来否认老窗户法则在美国的适用性。在1838年的“帕克诉富特案”(Parker v. Foote)中,被告加建的商店阻碍了原告住宅的采光,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表明,老窗户法则并不适用于美国:“它可能在英国可以发挥作用,但如果把它应用于美国不断发展的城市,就会产生最有害的后果”。1959年的“枫丹白露酒店诉四五二五股份有限公司案”(Fontainebleau Hotel Corp. v. Forty-Five Twenty-Five)再次说明,老窗户法则不是美国法院认可的法律原则:位于迈阿密海滩的枫丹白露酒店建造了一栋14层的附属建筑,遮挡了邻近伊甸岩酒店的冬季阳光,伊甸岩酒店申诉禁止这项建设并在初审中胜诉,但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支持了枫丹白露酒店的上诉,推翻了初审判决,明确土地所有者有权接收垂直照射于地块的阳光,但除非有合同或者明文规定,拥有通过毗邻地块照射的阳光不属于业主的法定权利,因此尽管存在故意阻挡光线的事实,也不构成妨害。
在著名区划判例——1926 年“欧几里德村诉安布勒房产公司案”(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mpany)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保障充足的采光作为提供区划限制的合法依据之一【法官原话是:“…the coming of one apartment house is followed by others, interfering by their height and bulk with the free circulation of air and monopolizing the rays of the sun which otherwise would fall upon the smaller homes.”】。但对于什么是充足的采光,在美国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和大部分地区并不存在官方认可的具体标准。
在美国的区划中,存在多样的技术工具对日照和采光进行保护,包括建筑后退、阳光包络面、日照评价图等。技术工具有效使用的前提是区划对所有权的限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在美国城市中,相比之下,日照采光对公共空间品质的提升更容易达成共识。以纽约为例,1916年的区划条例以保护街道光照为目的之一制定了街道高宽比和建筑后退规定,但对住宅日照没有强制性要求;1976年的区划修订为了鼓励高品质住宅设计,日照充足的住宅能够获得容积率奖励,但在之后的版本中被删除。实际上,在较大的开发压力之下,纽约对公共空间的光照保护也没有达到预期,各种特殊许可、协商和自由裁量的存在使区划在采光权益上时常妥协(图3)。
注:在高密度的曼哈顿中城,区划要求街道应当接收不低于70%的天空采光(包含漫射光),但这一标准在其核心圈层因为容积率奖励和转移基本没有达到。
图3 曼哈顿中城的街道天空采光比例分布情况
伴随着阳光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的兴起,对阳光权的认识和判例也在发生变化,这类改革多发生在居住密度较低的地区,如新墨西哥州。该州在1977年颁布《阳光权法》(Solar Rights Act),承认使用太阳能资源的地役权:如果土地所有者安装太阳能收集器获得了地方政府许可,其接收阳光的路径不能被相邻地块的建设阻碍。1982年,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在“普拉诉玛瑞蒂案”(Prah v. Moretti)的判决中体现了伴随社会价值观变化对阳光权的认可。虽然最高院判定被告阻碍原告住宅获得阳光的建设行为构成妨害,并指出不承认阳光权的妨害规则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大多数美国地方法院对于更改这一规则仍持保守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