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司法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2、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仍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02
司法拘留的常见情形(针对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等规定,列举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5、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6、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7、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8、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9、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