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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国吸毒国内处罚,不宜滥用批复处理,宜尽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1楼
千山万水 发表于:2025-11-20 16:10:13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A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在某小区查获孙悟空。经询问,孙悟空主动供述其于2023年3月在迪拜游玩期间曾吸食“开心水”、K粉,同年4月,在泰国游玩期间吸食了大麻。经鉴定,孙悟空毛发中检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和MDMA成分。A县公安局遂认定孙悟空吸毒,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孙悟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部关于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A县公安局作为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处理。A县公安局根据孙悟空自述、毛发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悟空存在吸毒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孙悟空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中国公民在国外吸食毒品,回国后从其尿液或者毛发中检出毒品阳性,因其在国外发生的吸毒行为在回国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我国相应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1、 吸毒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特性,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就不限于“毒品摄入地”,还包括“吸毒状态持续地”。

2、 对于涉毒行为的管辖与一般违法行为不同,必然需要结合禁毒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予以理解,适当扩大管辖权的解释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等,国外的涉毒违法行为在国内被查获,公安机关有权管辖该案件。

3、 毒品是人类公敌,也是地区发展和社会安全的毒瘤。如何织密毒品“防护网”,是摆在各国面前的共同难题。如果对中国公民在国外吸毒的情形不予处理,就会有更多国内吸毒人员到国外吸毒再回国,这种情形越来越多必然会动摇我国当前的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本案法院对公安机关处理的支持,表明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有利于督促人民群众增强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向社会传递我国依法禁毒,严厉禁毒的强烈信号,为净化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楼
千山万水 发表于:2025-11-20 16:10:23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是真实的案例,发表在某法院公众号上,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也是引用了该法院公众号上的相应文章。对此,笔者作为一名毒品律师,愿阐述以下观点。

一、坚守法律至上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法治建设水平也不平衡,且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法律程序复杂。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法律问题,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各种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意图解决当前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不可避免有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或者被滥用,本案也不例外。

吸毒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该法律仅适用于中国领域内,是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涉及吸毒行为管辖的规定是针对国内发生的吸毒行为,不包括在外国发生的吸毒行为,因为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不能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且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具体表现为,一国法律和执法权的效力通常限于其领土范围。依照该规则,我国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在外国发生的吸毒行为。法院在上述典型意义第二点也自认适当扩大了管辖权的解释范围。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坚守法律至上的信念,法律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我们不能接受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也不能接受这些规范性文件被滥用、被曲解的情形。我们不能要求老百姓坚守法律至上的信念,但至少法律人必须坚守。如果人人都相信各种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而不相信法律,必然法治之路会更加曲折,甚至倒退。

当然,发现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中国人在国外吸毒的问题,必须尽快立法予以解决,可以在《禁毒法》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吸食、注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能一直依赖于法院打补丁方式处理这类问题。

二、批复不能再扩张到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吸毒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中的一句话“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这个批复本意是解决国内不同公安机关之间就如何处理查获国内异地吸毒人员管辖问题的,比如,张三在北京吸毒了,来到了上海,被上海警方查获,由于上海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是违法结果发生地,批复就提出吸毒持续状态观点,上海警方在张三毛发、尿液中检出了毒品成分,于是上海就有了管辖权。

上述批复已经被个别法院适用于中国公民在国外吸毒国内处罚的案例上了,笔者认为这已经是在滥用批复了,当然法院自己认为这是适当扩大管辖权的解释范围。

这个批复不能再扩张到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吸毒的情形了,自然也包括外国人在外国吸食符合当地法律但被我国列管的物质(比如大麻)的情形,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这个职责和权力;且国际法禁止干涉他国内政;从管辖连接点考虑,外国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无法适用属人原则;外国人的行为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吸毒行为不是严重的毒品犯罪,也不能适用国际公约。

如果坚持上述批复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的吸毒行为,可能会引起一系列外交纠纷,且全球抽大麻的外国人保守估计几千万,如果他们都来到中国,我们能处罚得完吗?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人在外国吸毒回国后如何处理问题,建议尽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对于外国人在外国吸毒来到中国如何处理问题,应当严格适用我国法律,尊重国际法,不宜再滥用法律效力很低的各种批复、意见和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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